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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12月27日電(記者 胡浩)國家衛生計生委27日公佈《關於建立醫葯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根據規定,被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醫葯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其產品在招標、採購評分時將被減分,或不得被公立醫療機構或接受財商務中心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購入。
      規定提出,為規範醫療衛生機構採購藥品、醫用設備、醫用耗材等行為,制止非法交易活動,打擊商業賄賂行為,各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醫葯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實施辦融資法,建立商業賄賂不良記錄,並應當及時在其政務網站公佈商業賄賂不良記錄。
      根據規定,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生產、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機構及個人給予採購與使用其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的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經人民法院判決認定構成行賄犯罪,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東森房屋罰,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處免予刑事處罰的;行賄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以賄賂立案調查,並依法作出相關處理的;因行賄行為被財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規定要求,對一次列入當地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醫葯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本省級區域內公立醫療機構或接受固態硬碟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在不良記錄名單公佈後兩年內不得購入其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其他省級區域內公立醫療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兩年內在招標、採購評分時對該企業產品作減分處理。
      對五年內二次及以上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全國室內裝潢所有公立醫療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兩年內不得購入其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
      規定還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索取或者收受醫葯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給予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的,有權向相關部門舉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根據職責及時調查核實。
      國家衛生計生委要求,規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原標題:衛生計生委:醫葯購銷領域不良記錄將影響招標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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